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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17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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