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