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