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7〕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