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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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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7号)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也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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