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7号)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也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