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各市、县职工冬季取暖期,实际支付额在不超过职工冬季取暖期每人月20元内可给予税前扣除。例如候马市,国家规定的职工冬季取暖期是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2月28日,税前扣除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是70元(20元乘3.5月)。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于我省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全省统一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暂规定为:
1、企业发放的职工防署降温费,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省局备案。
2、企业发放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县(市、区、分局)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在税前据实扣除。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