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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铝矾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7〕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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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税发〔1996〕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现将铝矾土退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依耐火材料以17%税率征税的铝矾土,其出口退税率应为9%,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可将其进行人工挑过。

二、凡依矿产品以13%税率征收的铝矾土,其出口退税率仍按《对照表》中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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