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