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