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税务案件评析》的编写和报送有关具体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注明的税务案件是指各地(市)、县(区)发生的(包括至今尚未结案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等四类案件。
二、各地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地区从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税务案件进行汇集整理,各案须编成"案例评析",于1997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三、各地对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税务案件进行按年度、级别((地、市)、县(区)两级)分类统计,统计表(表样附后)于1997年5月31日前上报省局。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税政发〔1995〕12号)的规定要求,务必做好案件统计和案件材料的报送工作,对于统计和报送情况,省局将及时予以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