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