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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7〕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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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8号"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后,省局根据通知内容拟定提纲请各地市结合实际进行调查并召开流转税科长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国税发〔1997〕3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按照国税发〔1997〕38号通知要求,这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范围为1996年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和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企业,检查的重点是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福利工业企业,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1996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工业企业,纳税申报异常的判定标准是低于全省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率。

全省工业主要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为煤炭7%冶金5%机械4%化工5%建材6%轻工4%医药4%纺织2%有色金属3%其他5%由于按行业划分,包含的产品种类品种不同,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上下浮动1%的范围内掌握。

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掌握标准

1、贫困山区县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年应税销售额可放宽到30万元以下。

2、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的正当理由是:(1)季节性生产经营;(2)属停产、半停产企业(或销售报废物资、残次冷背商品);(3)新办企业生产经营初期;(4)遭受自然灾害;(5)停、歇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

3、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是:(1)设专职会计、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资格证书;(2)能按会计制度和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置帐簿;(3)会计核算的帐务处理程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4、多次不按规定办理是指1996年内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视为按规定缴纳。

对只缴纳部分税款、欠税未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视为未按规定缴纳。

三、一般纳税人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后需认真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证件和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欠缴的税款要进行清理。

3、对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额,要做相应的帐务调整,按增值税的帐务处理规定将其调整到有关科目中。

四、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程序对按国税发〔1997〕38号通知要求,经检查清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要按省局晋国税流一发〔1996〕22号通知规定的程序,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报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五、检查清理情况的上报时间各地对这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检查清理工作应按总局要求在6月底结束,7月15日前由各地市将检查清理情况及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后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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