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税收电子申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09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增值税管理,省局曾下发了(晋国税征发〔1997〕17号)《关于推广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的通知》。一年来各地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不少地方进行了试点,效果很好。同时,省局也进一步完善了系统功能,并将与省局开发使用的税收征管应用软件联为一体(具体功能及使用说明详见《电子申报系统用户使用说明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税收电子申报系统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领导,加快推广税收电子申报系统进程。推广税收电子申报系统已列入我省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的工作考核范围,作为加快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电子化步伐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务求做好,尽快列出工作计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与省局联系具体推广事宜。

二、经过一年多的开发研制,该系统的各项功能基本能够满足申报、管理、稽核等工作需要,为保证该项工作的统一性,各地不得擅自引进此类设备,也不得再进行软件的开发工作。

三、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一般不再进行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申报人员将电子申报卡所载信息,通过传输器输入计算机,直接在"纳税申报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签字(盖章 )后退纳税人即可。

四、关于资料保存问题

(一)纳税人资料保存。使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保存《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其它纳税资料的保存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资料保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资料一律实行"磁盘备份"的方法进行保存。用软盘备份时,需建立软盘资料专柜,按月将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资料通过计算机储入软盘备份,专柜保存。纳税人报送的其他各种资料,仍按有关规定保存。

五、关于资料使用问题。在建立计算机网络的状态下,税务机关将近期电子申报资料存于数据库中,供各终端用户日常使用。在未建立计算机网络的情况下或调取远期电子申报资料时,可从"软件专柜"中调取相应软盘使用,用后归档保存。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是法定的法律凭据,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如实录入原始资料,打印纳税申报表,否则,一律按偷税论处。

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