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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普通发票购领实行购票证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票发〔199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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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并为票证工作实行微机管理打好基础,根据总局要求省局将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式样,并决定从97年7月1日起对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一律实行专人持购票证购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票证的核发、收费。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向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发放购票证。发放购票证时应对纳税人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审核税务登记证副本。2、审核经办人身份证。3、审核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4、开户银行证明。5、票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证件。购票证的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国税局商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二、作好普通发票清理工作。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97年12月31日以前,对本地区纳税人已领购(包括自印)的旧版普通发票未使用的部分进行彻底清理,分户分类造册登记。未使用的发票全部上缴税务机关,由地、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集中销毁。

三、各地要结合全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使用普通发票纳税户的票管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提高企业票管人员素质,确保普通发票专人的持购票证购领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各地、市在普通发票管理上要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手段,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检查制度,真正做到专普并重。

五、澄清普通发票用票户数。各地要结合发票换版工作,澄清普通发票用票户数,务与5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普通发票用票户数上报省局票证管理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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