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将有关问题一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经研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系统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由各分行和分公司集中在太原缴纳,由省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除上述五个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均在当地缴纳,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设在各地、市、县的分支机构从事受托发放贷款业务扣缴的营业税,向分文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二、税务登记自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应当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具体办理税务登记的事宜,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的国家税务机关要做好征收催缴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地、市、县国税机关应对金融保险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漏缴的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