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在晋地税流字〔1997〕11号、晋财预字〔1997〕35号、省地税局晋地税流字〔1996〕11号几个文件中一再重申,此次文件下发后,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立即着手对车辆通行费征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严格执行征税规定,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于8月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