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人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固定业户,应要求其建帐,实行查帐征收。暂不具备建帐条
件的,要积极创造条 件,逐步实行查帐征收。对已建帐、且帐簿健全并能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