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后,属于地方的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原规定的级次入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