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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7〕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27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农电管理站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力资产维护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均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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