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关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的问题,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其工缴费部分仍按调整后的退税率9%计算退税。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