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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重新明确委托加工业务“工缴费”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1997〕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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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关于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的问题,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其工缴费部分仍按调整后的退税率9%计算退税。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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