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9号)《关于对饲料工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