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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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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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