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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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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办税时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

二、对于纳税人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从转登记的下一个季度起按季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印发)第十条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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