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年6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压缩办税时间,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现《公告》中明确了税务机关确定税额较小的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策依据,《公告》中规定了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且税额较小的标准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将采取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
(二)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的申报期限衔接问题
为保证纳税人申报属期连续不间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当季仍采用按月申报方式,自下个季度起调整为按季申报。若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不再适用按季申报。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