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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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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地促进全区口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安全便利,集约高效。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促进资源共享共用,切实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目标导向,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现有工作机制和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沟通协作,着力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三)工作目标

继续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到2021年底,除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到2020年底,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一半;推进建立跨部门通关协作机制,力争2019年底前覆盖全区所有口岸;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加强与毗邻国家对应口岸的协调工作,形成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单证申请办理手续

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一批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确保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通过多种形式全部实现联网、在通关环节比对核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国家要求,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深化改革,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模式

推进海关与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实现“五统一”: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海关等部门要积极整合检查关键环节,在合理时间区间内对同一对象实现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试点成功后积极向全区推广。海关可直接使用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促进海关铁路信息共享,积极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满洲里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从进出口货物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推进全链条监管“选、查、处”分离,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提升“双随机”监管效能。(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鼓励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建立统一的卡口核放作业模式,进一步提升口岸通关效率。结合地区实际,积极推进在具备条件的公路口岸启动运行“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监管作业模式改革,按照全国通关一体化“一次申报、分步处置”要求,将安全准入和税收风险防控前推后移。(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牵头,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满洲里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推进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改革创新工作,加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力度,积极推进汇总征税工作,提高应税货物通关效率。积极推进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中蒙海关联合监管工作,实现中蒙海关载货清单电子数据传输,试点开展中蒙海关“查验结果互认”工作,稳步扩大中蒙边境地贸易统计数据交换试点,探索实现中蒙海关“单一窗口”改革的有效途径。积极拓展中俄海关监管结果互认商品范围,推动数据互换工作开展。全面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创新符合地区实际的检验检疫方法,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健全检验机构检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更好地发挥社会检测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加强交流与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通过“单一窗口”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增强通关实效的可预期性。进境运输工具到达口岸前,口岸查验单位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实行在线审核并及时向车站及进出口企业代理反馈。(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满洲里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与俄罗斯、蒙古国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和共用,积极推动建立密切的沟通联系制度和顺畅的联动通关模式,努力形成双边工作合力。(自治区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中欧班列运行和发展,打造中欧班列绿色通道,为班列提供“专人专岗、24小时预约通关”等服务,做到随到、随审、随验、随放,为实现班列常态化运营创造最优通关环境。(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在满洲里—后贝加尔斯克国际公路口岸、甘其毛都-嘎顺苏海图公路口岸开通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确保鲜活农副产品快速通关放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口岸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口岸查验单位公布通关服务热线,畅通意见投诉反馈渠道;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集装箱运输作业环节时限标准,在便利企业的同时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口岸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物流、仓储、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反映强烈的以及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口岸不合理收费行为予以清理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继续开展落实免除查验无问题外贸企业(失信企业除外)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海关定期向口岸管理部门反馈查验无问题清单。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口岸管理部门按季度进行督促检查,继续总结经验,做好试点,减轻外贸企业负担。(自治区口岸办、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强化口岸限定区域安全工作,完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等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口岸运行安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口岸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信用等级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对外公示,利用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进出口营商环境。(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信息化作业水平

完善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平台功能,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相关区域,加强“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为国际贸易链条各参与方提供更多便利化服务。加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实现年底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2021年底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自治区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加大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高清车底探测系统、安全智能锁等设备应用力度,提高单兵作业设备配备率。设立先期机检、智能识别、检查设备共享试点,实现同期检查、设备共享、结果互认的通关检查模式,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加快边防检查信息化建设,在全区口岸推广应用生物识别签证项目,积极推进旅客自助查验通道建设启用,在能源进口口岸开展基于虹膜识别技术的货运车辆员工自助通关模式研究试点,积极争取扩大边检自助查验通道通行人员范围,提升查验质量和通关效率。2021年底前,全部实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联网集中审像。(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和配合责任,加强协作配合,适时组织阶段性评估,认真总结经验,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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