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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自治区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9〕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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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相关解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自治区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不适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规定的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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