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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内蒙古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9〕7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5-28
【字体: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网东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将自治区文化事业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降费减负是国家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国家为企业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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