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完善税源控管机制,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逐步建立起全区上下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体系,全方位掌控税源,加强监测,堵塞漏洞,保障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税收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涉税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协助税收征管部门开展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二)健全机制。既要立足当前有效管控税源,保障财政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更要重视解决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综合治税体制机制。
(三)突出重点。既要统筹协调抓好税收征管工作,也要围绕重点税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积极稳妥。在自治区综合治税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既要勇于打破现有束缚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也要充分发挥好各部门现有的职能作用,健全工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
(五)公开透明。综合治税有关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涉税信息交流共享制度、税收征管督查奖惩制度,变税务机关单一征管为政府多部门联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政府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监督治税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征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四、加强领导,形成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协调机制。建立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科技、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民银行、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二)建立综合治税工作制度。综合治税联席会议要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办法;协调拟定相关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等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收征管部门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三)建立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制度。综合治税联席会议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相关单位应提供涉税信息的范围及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制定涉税信息管理制度。要确定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和标准,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数据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按要求向本级综合治税联席会议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四)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综合治税信息员队伍,制定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明确综合治税信息员职责,做好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反馈等工作。加大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培训力度,保证涉税信息质量。
(五)建立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综合治税联席会议要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建立部门、单位综合治税信息台账,对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等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量化考核。要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综合治税工作有序开展。
五、突出重点,提高综合治税控管水平
(一)加强对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
1.加强对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大力推动营业税涉税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管理格局;加强与不动产权属的信息交换,提高不动产交易的营业税征收水平;健全发票管理,逐步推进网络(电子)发票,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不动产销售“先票后证”制度。充分利用综合治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开展营业税分析评估工作。按照行业特点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全面提高营业税征收水平。
2.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抓好增值税涉税信息采集、汇总、传递等基础工作,通过筛选、分类、整理、储存等环节,形成涉税信息工作流,准确获取外部税源信息,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实行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制,完善“专人专管、跟踪监控”办法。推行专业化、行业化管理与切块分片管理并行的管理方法,进一步深化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重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点户的核查管理。结合重点税源行业生产经营规律、财务会计核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征管等特点,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4.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季度掌握资源开采类企业税收征缴情况。实行重点资源税涉税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提升税源管理水平。按照行业特点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全面提高征收水平。充分利用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开展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分析测算工作。
5.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收征收管理。
6.加强对其它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加强国税、地税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相互传递纳税人税费缴纳情况及入库信息,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充分利用信息传递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地方各税源数据库,对重大项目实行综合动态管理和监控,确保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对矿业企业推行安装税控装置,建立矿业企业远程税收监控系统,对企业生产及产品产量实时监控。国土资源部门在为申请方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有税务部门资源税完税证明等材料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对涉油服务企业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按季掌握涉油服务企业的石油天然气产量和销售量,掌握油气产区的油气井数量、产量和自治区所占份额及税收征缴情况。税收征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涉油服务企业的税收征管。
3.加强对医药、食品、粮油加工等企业的税收管理。要积极落实好国家支持民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利于民。同时要加大对民生企业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掌握民生企业税收增减变动情况。
4.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股权交易各方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股权变更情况,办理纳税申报。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5.加强对建筑业的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6.加强对用电工业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用电工业企业的管理,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企业用电信息。税务部门要对用电工业企业实施“以电控税”管理,通过行业归类,对不同行业纳税人单位产值耗电与税负水平进行测算,建立税收风险监控预警模型,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实施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
7.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重点加强对企业物流、资金流的监控,做好企业法人身份信息确认等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降低商贸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风险。要重点监控企业资金结算方,加强票流、物流、资金流监控,严格审核销售合同、银行结算单据等交易凭据,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有效堵塞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漏洞。
8.加强对服务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款;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对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款。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向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卫生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9.加强对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部门和单位开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从事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必须依法纳入税收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涉税资料,依法自觉申报纳税。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财税部门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均要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10.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高新技术等各类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款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税源管理。
要按照税收规模占全区税收总规模的比重、税收发展速度、税收征管潜力等因素,确定自治区税源监管重点地区,在工作部署和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重点地区倾斜,保证重点地区税收持续稳定较快增长。要根据各地区税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全区综合治税工作重点地区,增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委托代征,加强零散税收管理。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实现依法代征,解缴税款,并向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有关信息。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按协议规定内容依法代征税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委托代征协议,及时足额安排拨付各种税费代征手续费,保证税费代征工作经费开支需要,调动和保护代征单位工作积极性。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监管,并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依法审计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六、协调联动,全面推进综合治税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综合治税组织协调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综合治税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要将综合治税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开展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保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积极协调处理各类重大涉税问题,对群众举报的涉税案件要认真查处,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稳定的综合治税信息工作队伍,在全区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税组织体系,推动全区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有序开展。
(三)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自治区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区综合治税网络信息共享系统的软件开发和建设;规范指导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工作,不断完善综合治税信息业务处理功能,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各级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负责本级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工作。盟市、旗县(市、区)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自治区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定期向上一级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综合治税信息资料。
(四)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综合治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评由各级综合治税联席会议负责,考评对象为各成员单位,考评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内容主要涉及涉税信息传递情况,委托代征单位税款代征情况,相关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情况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落实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委托代征单位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综合治税宣传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治税工作进展情况,扩大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认同度和关注度。要加大培训力度,积极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201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