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积极支持我区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增强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通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设计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轻工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计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设计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建筑科研所、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科研设计所、内蒙古自治区轻化工设计院等10家已转制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参照《通知》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于目前未转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工业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科研所,待开展转制工作并已具备条件时,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行文认定。
三、各盟市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其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