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月十九日
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为了稳步推进和深化我区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模式
通过税收征管改革,在全区地税系统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
二、改革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要通过征管改革,逐步使征税纳税双方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统一。要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业务规程加以规范、统一,为全面应用计算机打下基础。
(三)整体协调。在改革的设计上要通盘筹划,措施要协调配套,先试点、后推广,先城镇、后农村牧区,既要重点突破,又要整体推进。
(四)实用易行。要紧紧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使改革结果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降低征收费用,而且要方便纳税人。
(五)监督制约。通过深化征管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专业化程度,建立制约机制,防止偷税逃税和少缴税款现象的发生。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1.确立科学简便的纳税申报办法
在城市、城镇地区的纳税人要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即由纳税人自行依法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事宜,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等方式,采取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方式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具体办法分以下五种:
——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可在自行计算、填开、缴纳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报查联(或收据联)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的纳税人自行计算出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审核后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
——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缴税款等额的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
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上述一种办法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对于未在银行开设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或有关票据。
2.规范纳税表格
规范统一纳税表格,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便于计算机处理,可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
第二步: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表格及表列内容,并逐步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由自治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及时公告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地税局创办《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收法规公告》,公开发行,定期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等;建立税法信息库。
2.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各基层征收局及税务所要大力建设、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每个征收局在城镇地区设置办税服务厅,管区较大的也可增设;在农村牧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办税服务厅(室)或征收点(代征点),或由专管员定点、定期、巡回征收税款。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减少征收费用,国、地税经协商可合建或合用办税服务厅(室)。有条件的地区可与银行一同办公,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
办税服务厅(室)要开设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售发票、税务咨询、税款征收、税务举报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等窗口,税务人员要挂牌上岗,有条件的可设置咨询、举报电话;要常备各种业务资料,配备业务水平较高的咨询人员,较为先进的地区可建立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为基础的纳税人查询系统。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建立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税务机关对于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只能提倡和鼓励,不能以行政方式干预。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税务代理。
(三)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应赋予一个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采用国家标准。
2.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从我区实际出发,要把计算机推广应用的重点放在城市和城镇征管工作上,并逐步实现自治区与盟市、盟市与旗县的联网。从现在起到2010年,力争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征管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大大提高一步。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制定税收电子化工作规划。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切实加强技术服务和信息管理。计算机处理业务量大、应用面广的盟市、计划单列市应设立计算管理信息中心,旗县(市、区)局和分局应设置专人负责系统功能配置管理、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网络管理等工作。
3.科学组织软件的开发。软件开发要全区统一进行,各地区不得多头开发和重复建设,以减少浪费。目前,要以自治区局与伊盟地税局联合开发的征管软件为基础进行全区统一建设,各地区尚未开发的要立即停止开发,已经开发的要进行完善。
征管软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税务登记(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录入和登记证件打印及统计表)、纳税申报、税款缴库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的催缴、稽查对象的筛选、发票管理、税务代理、征管报表、税收会计核算及监督、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纳税信息查询等。自治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将统一制定开发计划,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征管的基础工作,积极配合,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进行。
4.各地区要抓紧做好计算机的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内容是计算机知识和财会知识,要逐步提高税务干部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四)建立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体系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稽查制度要体现稽查的功能。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稽查对象的选择依据是:
(1)计算机储存的纳税信息;
(2)通过税收管理工作掌握的偷、骗、欠税规律;
(3)协税护税组织及举报网络信息。
3.各地区要加大稽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分级培训稽查人员,尽快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
1.内部组织结构
(1)机构设置:
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全部任务和执行税收收入计划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划分设置内设机构。各地区的城镇分局和税务所应根据改革的需要做相应调整。农村牧区税务所原则上仍按现行设置不变。
(2)职能划分:
——管理服务:负责税收管理综合制度、分税种管理制度、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征管应用计算机、所得税汇算、纳税人财务管理、税务代理、征管报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受理纳税申报、税额核定、税源培植、纳税档案资料归集、减免税、协税护税、调查研究等工作。
——征收监控: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违法处罚款项的收缴、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及纳税票证管理等工作。
——税务稽查检查:负责税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收大检查、税务违法案件查处、税收征管质量审计、税收司法保卫体系的建立及对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等工作。
——政策法规:负责税法公告、税收政策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工作。
(3)人力配置:
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根据机构设置形式、上述四个系列的职能划分,进行合理配置。其中,税务稽查人员的比例要逐步达到基层征管单位全部人员的40%。
2.外部组织结构
(1)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密切与公安、检察、法院、金融、财政、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2)大力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和代扣代收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
(3)适当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税务代理工作,同时加强对中介组织的行政和业务管理。
(六)建立完整配套的制度体系
要实现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税收征管,必须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近两年内,各地区要完成以下制度的建立:
1.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2.税务登记制度;
3.纳税申报制度;
4.纳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税款缓交审批制度;
6.滞纳金加收制度;
7.税务违法处罚制度;
8.发票管理制度;
9.税务代理制度;
10.目标管理制度;
11.协税护税制度;
12.代扣代缴制度;
13.分税种管理制度;
14税法公告制度;
15.办税服务厅(室)的运作及管理制度;
16.其它。
在制定完善制度的过程中,要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地方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精神,把基础征管制度尽快建立起来,以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本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改革。
(一)1997年年底前应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城镇地区:
1.全面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集中征收,申报率要达到95%以上;
2.办税服务厅(室)的建立要达到应建的70%,其中,旗县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厅(室)中50%以上的要应用微机进行征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呼市、包头、赤峰、兴安盟、伊盟5个征管改革试点盟市,要在旗县所在地全部建立办税服务厅(室);
3.初步调整机构和人员分工,理顺征管职能;
4.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基层征管单位全部人员的20%;
5.建立健全税收基础制度,规范征管资料和纳税人档案;
6.初步建立起税法公告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书刊、文件、资料、宣讲辅导会、公告栏、新闻媒介等。
农村牧区:
1.逐步实行固定纳税户主动申报纳税制度,申报率要达到85%以上(申报率中不包括农牧民缴纳的农牧业税);
2.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置征收点、代征点或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
3.普遍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初步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各旗县要有实施办法,并取得成效;
4.对在农村牧区的纳税户初步建立起应税档案资料。
(二)1998年年底前应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城镇地区:
1.巩固纳税申报和集中征收制度,优化服务措施,调整机构,转换职能,基本实现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的转变;
2.办税服务厅(室)的建立要达到应建的100%,并全部应用微机管理,建成局域网络;
3.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各基层征管单位全部人员的30%;
4.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强化征管基础管理;
5.初步总结出税务代理的做法,并在全区逐步推广试行;
6.全面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7.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协税护税工作。
农村牧区:
1.巩固固定户主动申报纳税制度,积极试行零散户主动申报纳税办法;
2.在相对集中的乡镇、建制镇和较大的集贸市场初步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
3.巩固协税护税成果,完善协税护税制度,全面建立纳税户应税档案资料,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4.积极试行征管应用计算机工作;
5.积极探索农牧业五税的征管改革办法。
(三)2000年年底前应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城镇、建制镇及较大的乡、苏木、集贸市场全部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全部实行计算机化管理,完成机构和职能的转换,建立起比较科学、规范的新的征管体系;
2.农村牧区建立起科学、严密、规范的协税护税网络,普遍推行主动申报和集中征收与专管员定期、定点、巡回征收的方式,申报率达到90%以上(申报率中不包括农牧民缴纳的农牧业税);
3.争取实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与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的计算机联网,以及与银行、工商等部门及大中型企业单位的联网;
4.稽查人员的比例达到各基层征管单位全部人员的40%;
5.税务代理和税法公告制度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到2010年完成以下目标:
税收征管基本实现现代化管理,征管机制基本健全,新的征管模式基本形成。
五、组织领导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征管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贯彻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各项改革措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改革的投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