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的适用范围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上述“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退还。
执行新税制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的,其违法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营业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二、应退营业税税款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包括地方附加)的部分。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退营业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当期按工商统一税税率计算的工商统一税税款及地方附加。
三、应退营业税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按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计算,年度终了后一次审批、办理退税手续;个别企业退税数额较大,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度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实行按年度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实行按季度预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申请退税书面报告,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见附件),同时附营业税完税证复印件,经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由当地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还、预退还税款手续。实行按季度预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以上程序报送上述资料,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年度退税清算,按照清算结果由当地主管涉外地方税务机关多退少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于3月底前,将上年度营业税退税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四、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对1996年度已经办理营业税退税手续的,要按上述规定重新补办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