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农村牧区费改税试点工作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农村牧区费改税试点工作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党委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意见》(内党发〔1998〕20号)中明确:要进一步完善税费征管制度,认真搞好农村牧区费改税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用制度和法规形成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为了贯彻自治区党委的决策精神,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区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区农村牧区费改税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取消三提五统,改征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
在试点区域内,将目前向农牧民收取的嘎查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苏木乡镇统筹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改为统一的“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
(一)税种: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
(二)纳税人:试点苏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包括有承包土地(草牧场)和农牧业户口、有承包土地(草牧场)无农牧业户口、无承包土地(草牧场)有农牧业户口的农牧民。
(三)计税依据:以试点区域内的行政嘎查村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牧区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上年农村牧区人均纯收入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和税额:以行政村、嘎查为单位,采取差别比例税率,但最高不得突破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
应纳税额按照上年人均纯收入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上年人均纯收入×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并征收。为稳定农牧民负担,自1999年起,可实行“人均税额一定三年不变、按年度收取”的办法。具体税额不应超过1997年当地提留统筹费的预算额。
(五)纳税环节:以户为单位,在农牧产品取得收入后或其它应税行为发生时一次性征收,并与常年征收相结合。
税金征收采取“以地(草牧场)为主,人地(草牧场)结合”的办法计算,即有承包土地(草牧场)和农牧业户口的按应纳税额全额征收;有承包土地(草牧场)无农牧业户口的和无承包土地(草牧场)有农牧业户口的,按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各试点旗县根据各苏木乡镇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六)征收机关:由苏木乡镇财政所(财税所)直接征收或委托其它组织代收、代扣、代缴。
(七)减免税:纳税人在当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灾祸,以及试点区域内的现役军人、五保户、孤儿、残疾人员等,纳税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组核实,财政所(财税所)审定,集中报苏木乡镇政府批准减免。除特大自然灾害外,苏木乡镇的减免税额一般不应超过该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征收总额的5%。
(八)违章责任: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资金管理: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为苏木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由苏木乡镇财政所(财税所)纳入预算统一管理,设立专户、建立专帐、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资金实行苏木乡镇财政统一监督管理。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执行。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征收经费可按税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各试点旗县自定。
试点苏木乡镇财政所(财税所)要在当地金库设立“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收支户”,用于核算本级公益事业建设税收入的汇集及支出指标的拨付;乡总预算会计按一级科目建立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收支专帐,并按时编报年终决算。
二、加强组织领导,合理确定试点地区
(一)农村牧区费改税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强化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盟市、旗县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同时在试点苏木乡镇设立专门办公室,在嘎查村选定协税人员,使此项工作级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确保费改税工作顺利进行。建议自治区成立农村牧区费改税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
(二)为了在不同条件下取得经验,建议在赤峰市、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和巴彦淖尔盟各选择1个旗县先行试点。具体试点旗县由有关盟市于4月底前确定,报自治区农村牧区费改税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有关盟市应在5月15日前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报送自治区费改税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时,各试点地区还应做好试点前的其它准备工作,确保6月份付诸实施。上述试点盟市以外的其它地区,原则上也可选择一个旗县开展试点工作,但必须在履行备案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三、严格政策界线,稳妥推进费改税试点工作
(一)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费改税是农村牧区一项重大改革,各试点地区要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将费改税的目的、意义和具体作法宣传到基层,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搞好此项工作。要特别注意对广大农牧民的宣传发动工作,结合村务公开,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鼓励和支持他们积极参与这场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改革。
(二)清除“三乱”并杜绝再开新的收费口子
农村牧区费改税成败的关键是能否禁止“三乱”,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如果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征收额超过了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或开征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后又开新的收费口子,费改税工作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因此,各试点旗县在设计税率时,不但不能突破5%这个界线,而且必须保持或略低于原负担水平。同时,要赋予试点旗县拒绝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摊派、集资、达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等方面文件的权力,以保障我区农村牧区费改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理顺乡级政府职能
目前,苏木乡镇政企不分、职能错位、机构臃肿、人员膨胀的问题比较严重,这是引发农村牧区收费过重过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能很好地界定苏木乡镇政府的职能,精简苏木乡镇的机构和人员,农村牧区费改税工作就不能得到巩固。因此,应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本着精简、效能、政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苏木乡镇政府的事权范围,科学设置苏木乡镇政府机构和人员,使苏木乡镇政府腾出更多的财力用于公益建设事业。
(四)搞好苏木乡镇财政配套改革
费改税虽然只是对村提留、乡统筹资金的改革,但它牵涉到整个苏木乡镇资金的管理,为此,必须对试点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分税制的基本要求,在试点区域内实行新的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要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乡级财力不足的问题,赋予苏木乡镇较稳定的、有发展潜力的、属于苏木乡镇本级的财源。旗县财政要着眼于长远发展,该下放苏木乡镇的收入要坚决下放到位,使苏木乡镇能够统筹运用包括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在内的预算内外财力,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事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五)健全和完善苏木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乡村两级财务管理混乱是农村牧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实行费改税的同时,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对试点苏木乡镇、嘎查村的财务进行全面整顿,建制建帐,使乡村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票证管理制度、支出核报制度、会计报表制度、审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等项财务制度,使费改税后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税的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基础之上。
(六)稳妥推进费改税试点工作
费改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十分成熟的模式可供遵循,各有关盟市、旗县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费改税试点工作。由于我区农村牧区费改税工作尚处于起步和总结经验阶段,各盟市、旗县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实际,紧紧依靠群众,注意工作方法,慎重处理好试点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以确保试点工作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决不能一哄而起,盲目行事。各试点旗县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方案论证、经验总结和效果评价等各阶段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