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12期)的精神,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自今年6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开展以来,深入开展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清理纠正了越权减免税,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但是,全区税收秩序不规范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各地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开展情况也不平衡,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漏洞,进一步扩大重点检查的地区和行业范围,务求查深查透。要加强工作指导,提出防范措施,制定相应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巩固和扩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成果。
二、继续打击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自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已连续查获了4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今后,各地要继续把打击虚开、仿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
(一)针对近期我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所呈现的流动性、团伙性和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作案的特点,要认真研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律,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健全监控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力求在案发初期及时作出反应,并严厉查处。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每一起案件都要一查到底,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的链条和网络。
(二)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对全区2001年办理过出口退税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中发现有骗税嫌疑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予以彻底清查。要深入分析发生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提出预防骗取出口退税的有效措施。
(三)要对一些投资不按规定时限到位、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大对长期零、负申报、企业规模大纳税少和长期亏损仍正常经营甚至增加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检查力度。
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积极做好协调督办工作,加快案件查结速度。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尽快受理,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税务、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税务和公安机关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开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要加大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加油站的整顿力度。在建筑业税收检查方面,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从源头搞好摸底排查。从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每年的审验和考核通报中,全面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的进展和取费、决算情况;从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统计、审计、信贷部门了解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信息。在充分搞好调查摸底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房地产开发业的税收检查,要与城建管理、房屋、产权管理、银行等部门及时取得联系,摸清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的规模,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要先做好调研准备工作,搜集线索,寻找突破口,以便集中力量,标本兼治,彻底规范这些行业的纳税行为。同时,各地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新税收征管法,切实抓好案件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查补税款的执行入库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损失,坚决杜绝“检查紧,处理松,执行难"的现象,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四、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核心是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全区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针对前一阶段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改进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征管基础建设。要强化领导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整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要进一步完善“金税工程”等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舆论宣传,形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强大声势。要公开曝光一批涉税违法案件,震慑分化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依法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风尚,努力实现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