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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使用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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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现就我市纳税人使用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选择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目前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详见附件)。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电子签章制作等基础服务。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有义务为企业发票数据保密,不得利用企业发票数据进行商业盈利活动。

特此通告。

附件:已在深圳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0705.xlsx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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