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非正常户及其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实名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一)现场采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办税人员为纳税人设立登记时未采集过基础信息的人员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办税人员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业务委托协议》。
(二)网络采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
特定法定代表人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验证,可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实名事项。
五、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包括:(一)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二)发票票种核定;(三)发票领用;(四)发票代开;(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七)注销登记;(八)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六、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供个人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七、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税务机关采集过实名信息的纳税人,信息完整的,可直接办理实名事项;信息不完整的,应在办理实名事项时,补充采集实名信息。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云税发〔201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