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精神,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6年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苏工办〔2016〕52号)要求,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江苏省总工会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