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07-26
为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管理有关问题,我局在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基础上,对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我市大幅调低相应征收标准,确保我市纳税人大幅享受减税红利;二是部分核定征收管理事项要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衔接,以满足征纳双方的需求;三是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原文中部分表述需进一步明确,以避免争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出租车司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公布了上述纳税人范围,并就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征收率、管理要求进行规定。
三、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下调至“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税负下降约46.7%。
四、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根据《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其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二)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未设立账册、账册不健全、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我市施工企业,根据其工程项目收入核定征收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三)考虑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深化增值税改革因素并参考其他省市征收率,征收率由1%下调至0.2%,税负减幅为80%。
五、出租车行业单车税额调整
为切实减轻出租车行业税负,对出租车司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调整为参照定期定额标准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