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全面精准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以下简称“预扣预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网页端、APP端)报送信息,且指定扣缴义务人的,该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下载更新该信息,并于预扣预缴时办理扣除。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