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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发〔201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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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继续实施至2029831日。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4〕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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