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调整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之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配备标准,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所发生的支出,在平均每人每年300元以内,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1997〕30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