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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7〕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5-13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0611日起废止。参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0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6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我省各地职工冬季取暖期计算,其实际支付额在不超过职工冬季取暖期每人每月20元以内予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防署降温费平均每人每年实际支付额在80-100元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具体限额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企业发放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平均每人每年实际支付额在300元内可给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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