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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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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提高征管质量,推进依法治税,特对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工作做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申请执业税务师对已取得税务师资格,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执业税务师:(一)已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二)系统内中请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三)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执业律师2年以上的;经税务师执业培训合格者,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资格后必须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否则取消其执行资格。

二、关于税务代理机构

(一)省局暂设置独立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直接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接受本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其管理机构将按总局统一规定设置。

(二)各地、市将原税务咨询所,改设为税务代理管理中心,为本级税务机父直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依法独立承办税务代理和有关财务、经济的咨询服务业务。税务代理管理中心下设若干个非独立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部,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

(三)各县区,设置独立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直接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接受本级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地市税务代理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四)设置的首批税务师事务所,只限于系统内,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五)设置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1、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要有五名以上取得《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的税务师;2、有限责任制税务代理机构,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备。

(六)各县原则上只设一个税务师事务所。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暂实行委派制。

三、税务代理机沟人员

(一)在职税务人员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的在职税务人员;及其他自愿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在职税务人员。

(二)招聘合同制人员1、具有执业税务师资格的社会人员;2、税务系统内有能力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3、社会上的大中专毕业生;4、其他社会人员。

四、对在职税务人员及设置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三脱一保”,即: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离;经费与税务机关脱钩;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人员与税务机关脱钩。暂时保留税务人员的原身份和资格。

五、凡到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税务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事税务代理之日起,三年内保留原身份和资格,并享受正常的晋升晋级的待遇。

(二)从事税务代理人员与税务机关脱钩前,其原任职务暂保留在所在处(科、股、分局)室不变。

(三)创办税务代理初期,暂保留原工资标准和正常福利(包括住房分配),待本代理机构有收益后,用其收益每人每月可再上浮200元以上,其工资福利与税务机关逐步脱钩。

(四)已从事税务代理的在职税务人员在保留其原身份和资格期间,履行一定手续后,仍可回原单位工作。

六、各税务代理事务所要按规定开展各项代理业务,并从收益月份起,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否则,主管部门有权建议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

七、各税务代理事务所,应相应成立党、团组织,协助做好工作。对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在职税务人员其党纪行政处罚权仍保留原单位。

八、关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申请执业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仍按晋国税征发〔1996〕第9号文件办理。

九、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章 程、工作规程、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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