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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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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十万元版票库存较多需改版的地市,要抓紧时间,按照规定改版使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植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问题

1996年6月10日    国税明电〔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曾以国税明电〔1996〕45号文件通知各地,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在本地使用。由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上述措施尚不能完全解决库存积压问题。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总局决定扩大十万元改版票的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后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在地此之前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仍按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于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继续按规定使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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