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十万元版票库存较多需改版的地市,要抓紧时间,按照规定改版使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植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问题
1996年6月10日 国税明电〔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曾以国税明电〔1996〕45号文件通知各地,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在本地使用。由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上述措施尚不能完全解决库存积压问题。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总局决定扩大十万元改版票的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后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在地此之前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仍按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于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继续按规定使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