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余军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对全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核定如下:
(一)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连江县、福清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梅列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惠安县、安溪县、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芗城区、龙文区、东山县、龙海市每平方米为35元。
(二)闽侯县、罗源县、永泰县、三元区、大田县、永安市、永春县、德化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平和县、延平区、新罗区、永定区、长汀县、上杭县、连城县、漳平市、蕉城区、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福安市、福鼎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平方米为30元。
(三)闽清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南靖县、华安县、长泰县、建阳区、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武平县、古田县、屏南县每平方米为25元。
二、占用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税收政策
占用园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确定;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5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