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开采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新税制实行以来,资源税定额执行不到位的非统配矿税额进行调整,即:凡煤炭资源税定额低于国家法定标准1.60元/吨的非统配矿,统一按1.60元/吨的定额征收煤块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