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