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署监〔1997〕416号)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