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办理流程,切实提高缴费人的便捷度和满意度,经相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费业务办理。
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公告简称城乡两险)。缴纳城乡两险因本人重复缴费需要办理退费的,实行“人社(医保)受理、人社(医保)退还”的方式办理。城乡居民缴费人可向人社、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由人社、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验确认后,可办理退费的,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缴费人;不能退费的,当场告知缴费人原因。申请资料以各级人社、医保经办机构退费相关规定为准。
二、缴费证明开具。
城乡居民参保人完成城乡两险缴纳的,可申请换开纸质缴费证明。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附件)、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均可作为城乡两险缴费证明。
城乡居民缴费完成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或个人办税APP自行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三、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等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缴纳本年度城乡两险之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人社、医保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变更信息实时传递至税务部门。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选择由代办员集中收缴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代办员统一收集相关资料到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后,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四、集中征缴期业务。
城乡居民一个缴费年度只能缴纳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可重复缴纳。城乡居民需在缴费前完成缴费档次确认,缴费完成后,不能再办理本年度缴费档次的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每年1-6月份(1-3月为宣传扣费期,4-6月为二次扣费和数据整理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每年9-12月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调整内容由税务、财政、人社或医保部门共同发文公布。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