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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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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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