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市询问关于2010年因节假日公休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0年部分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纳税人。
一、2010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2日。
二、2010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
三、2010年8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9日。
四、2010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二)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
五、2010年11月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8日。其他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按照法定申报纳税期限执行。
六、2010年7月、9月、12月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不顺延,按照法定申报纳税期限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