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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批转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函〔2010〕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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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优化纳税服务、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实践“大税收”“大服务”理念的重要举措。省局《关于地税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的实施方案》(晋地税函〔2010〕164号)下发后,太原市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把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作为服务纳税人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了完税证明开具送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先后为20余万纳税人开具并送达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到了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赞誉,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的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树立了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为了推进全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寄送工作,年初省局下发了《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21号),各单位在接到文件后,积极与当地邮政部门取得了联系,前期工作进展顺利。为了便于各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寄送工作,现将太原市地税局、太原市邮政局印发的《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并地税发〔2010〕35号)批转给你们,望各单位在工作中借鉴和参考,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送达工作,推动全省所得税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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