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我省地税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为目标,认真履行地税部门应尽的职责,切实抓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通过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试点工作,让更多的纳税人拿到完税证明,从而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树立地税部门服务纳税人的良好形象。
二、试点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经研究确定,太原市地税局、晋城市地税局(含所辖的县区局)为省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试点单位;其他市局要选择一至两个县(区)局为本系统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试点单位。
三、试点单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鉴于目前给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试点单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为:
(一)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二)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
(三)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要求的纳税人。
四、工作方法步骤
(一)做好内外宣传发动,提高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认识。
对内要做好动员,使广大地税干部充分认识由地税机关统一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不仅是税法的要求,也是衡量地税部门税收管理水平的标志,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要求,从而转变观念,增强做好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工作的自觉性。
对外要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释试行开具完税证明范围、完税证明送达、管理等工作要求,取得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一户式管理档案。主管地税机关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人档案,按月存储重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实行一户式管理。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个人收入档案要涵盖以下指标:姓名、纳税人序号、国籍或地区、职业、职务、个人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首次抵华日期(外籍人员)、有效联系方式(电子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信函方式:工作单位地址、有效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支付收入单位、所得期间、所得项目、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完税证明字号、主管地税机关。
(三)督促扣缴义务人对实行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资料及涉税信息按月存储,并按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实行了信息化管理的扣缴义务人,同时能够与地税机关联网的,在网上申报;未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扣缴义务人以软盘形式或纸质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地税机关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后的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对于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要求的纳税人,根据其提供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己扣(缴)税款凭证,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完税证明开具后,各地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地税机关直接送达、委托第三方(邮政局)送达、纳税人自行到地税机关领取等多种方式,使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手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试点市县地税局要根据省局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规范信息资料采集、录人、纳税明细申报资料传递、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的程序,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试点工作要高度重视,合理组织力量,解决必要的器具和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不仅仅是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单纯是地税机关内部的事情,各级地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征管、计会、信息管理部门及办税服务厅搞好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耳具的试点工作。同时还要做好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工作,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明细申报,为及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总结成功经验,适时加以推广,不断扩大试点工作的成效。
进行试点的市局和县(区)局的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及时报送省局。